​广东公布一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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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19 10:37:36    来源:科技日报    

科技日报记者 龙跃梅 通讯员 粤市监

记者18日从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针对平台经济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乱象,专门开展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双随机抽查,同时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监测机制,推行“全网智能监测、重点线索分析、线上证据固化、在线数据提取、司法鉴定固证、线下核查处置”六步工作法,线上线下同步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今年1月至10月,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 328件,办结254件,罚没3699余万元。其中立案调查平台经济、互联网领域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等案件63宗,结案49宗。

广州贝莉安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广州贝莉安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注册成立,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当事人在阿里巴巴、拼多多电商平台上以“广州贝莉安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广州贝莉安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贝莉安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贝莉安雅化妆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店铺,雇佣覃某、苏某等人为其网络店铺刷单,当事人实际未按刷单记录售出商品。根据相关的刷单记录、转账记录、阿里巴巴与拼多多交易网页截图等证据显示,覃某等12人为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店铺刷单,数额131136元;苏某等19人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刷单,数额8114元;刷单的商品包括9D提升等多种化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当事人采用刷单方式虚假宣传所经营化妆品销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单炒信”案

经查,当事人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同时,当事人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商品,虚增用户的昵称、头像及评论内容。当事人虚构了活动发放福利的数量,同时冒充消费者进行评价,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珠海市福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珠海市福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起销售阿波罗牌维生力口服液,并由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罗某亮及员工傅某根通过电话、微信、听课视频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上述产品,宣称“该口服液含有的活性肽,既不是中药,也不是西药,而是凌驾于一切药物之上的活性物质,可包治百病,是保命、达到天寿的口服液,服用的人可健康长寿,活到120岁。”“该口服液荣获中国航天队、登山队唯一指定用品、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礼品、钓鱼岛国宾馆会议指定礼品、中国外交官指定馈赠礼品”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当事人销售产品的质量、功效、作用、曾获荣誉等方面产生误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消费者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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