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马爱平
2月14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并公开发布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
2月25日,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闻通气会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主任王耀鹏介绍,《办法》主要适用于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活动。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系统性收集粮食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其目的是为粮食调控政策制定、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风险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粮食的常规质量、内在品质、储存品质;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异常气候、环境污染或储存过程保管不当等因素导致的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食品安全状况。
“根据监测环节和方式不同,《办法》主要包括收购监测、库存监测、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等,其中收购监测、库存监测属于日常监测,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而开展。”王耀鹏指出。
《办法》明确了国家和地方的职责分工与监测重点。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年度国家级监测计划,重点监测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籽等主要品种,以及中央政府储备粮食和中央粮食企业库存的其他粮食。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上级监测计划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监测计划,重点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粮食品种、特色粮食品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库存粮食以及地方储备粮食等。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有效衔接、协同配合、结果共享的监测机制,有效避免出现重复监测和监测盲区。”王耀鹏表示。
《办法》对监测的采样、检验、组织实施方式等进行了规范,细化了相关环节工作要求;同时要求粮食企业加强内部质量管控,完善自检制度,强化库存粮情测控,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经营者、采样机构和采样人员、检验人员的责任。
“《办法》明确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充分利用现有各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王耀鹏说。
《办法》要求建立风险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监测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健全隐患排查与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对监测发现问题的整改,而且要整改到位。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督导机制和考评机制。提升风险监测能力,定期对采样和检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将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范围。”王耀鹏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