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烁
“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三十五岁却成为横亘在很多人职业生涯中的一道鸿沟。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建议重新审视这一就业标准。
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扎实推进“六稳”“六保”,2021年城镇新增就业1269万人,可谓成绩斐然。然而随着受教育时间延长、人口老龄化、产业结构升级等外在条件变化,如今劳动力市场上广泛推行的35岁年龄限制正在让越来越多社会成员感到焦虑。
依据岗位要求制定用人条件本无可厚非,但在用人年龄上盲目“抄作业”,不仅不利于选择合适人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造着就业歧视。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发展之基,也是财富创造的源头活水。公平的就业环境不仅是保障社会成员权利,对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都有着重要意义,从这一角度来说,用人正当唯才是举,无论年龄、性别,亦或其他条件,都不应成为劳动者追求美好生活的枷锁。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根据客观环境变化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消除就业中的种种歧视,用更公平的就业环境为社会成员实现自身价值开辟通路,将是迈向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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